当前位置:首页 廉政教育廉政文化
高级搜索

辽代监察制度

发布时间:2014-11-13 16:07:30
李建奎

  辽朝建立以后,监察制度伴随着专制主义皇权的产生而产生,并服务于专制皇权。表现出既承唐制,又保留了本民族的特点。监察制度是辽代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,在辽代社会发展中起到了监察百官、弹劾犯罪,肃清吏治的作用。
 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了监察政府官员,维护统治秩序,保证国家机器顺利运转而设立的制度。它是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系统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,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,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,成熟于隋唐。是巩固皇帝至高无上的皇权,制约官僚权力的自主性扩张,严厉打击官僚腐败的一个不可缺失的制度。
  辽代监察机构设立于辽太宗时期,经圣宗、兴宗,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监察制度。辽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台、殿中司、枢密院中丞司、谏院及门下省通进司,地方设专使,监察百官,肃正朝纲。
  御史台,辽太宗会同元年(938年)在中央设置,御史大夫为长官,御史中丞为副官,还设有侍御史、殿中侍御史、监察御史,是辽朝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。
  殿中司,长官为殿中、殿中丞。下设尚舍局、尚乘局、尚辇局、尚食局、尚衣局五局,在五局中设殿中侍御史、奉御,二者兼司监察。
  枢密院中丞司,辽朝在北南朝官中设置契丹北枢密院,下设北、南枢密院中丞司,负责纠察百官。
  谏院,辽太宗会同二年(939年)设置左右谏院。右谏院隶属中书省,其官员有右谏议大夫、右补阙、右拾遗。左谏院隶属门下省,设左谏议大夫、左补阙、左拾遗。
  门下省通进司,具有监察职能,下设左通进、右通进。
  除在中央设置各监察机构外,辽朝还在地方设府州专使,掌纠察地方各级官吏。在上京、南京、中京、东京、西京等五京设按问使,在方州设观察使,同时设立“司”级机构掌纠举之任。
  辽代监察机构的职能包括对皇权的监察、对朝廷百官的监察、监察官员监理刑狱等方面的内容。《辽史》中记载的关于谏官规谏皇帝的例子有很多,仅举一例。马得臣为圣宗朝翰林学士承旨兼任谏议大夫、知宣徽院事。当时,辽圣宗击鞠无度,马得臣上书向圣宗劝谏:“臣又闻太宗射豕,唐俭谏之;玄宗臂鹰,韩休言之;二帝莫不乐从。今陛下以球马为乐,愚臣思之,有不宜者三,故不避斧钺言之:窃以君臣同戏,不免分争,君得臣愧,彼负此喜,一不宜。跃马挥杖,纵横驰骛,不顾上下之分,争先取胜,失人臣礼,二不宜。轻万乘之尊,图一时之乐,万一有衔勒之失,其如社稷、太后何?三不宜。傥陛下不以臣言为迂,少赐省览,天下之福,群臣之愿也。”圣宗看完奏折后,感慨良久,接受了马得臣的劝谏,并深深的称赞了他。
  辽代基本上沿用了唐代“六条问事”的制度。监察官员以此为准则,约束自身的行为,实施对地方官员的监察。
  辽代监察制度虽大体上承袭唐制,但也有其本民族的特点。首先,监察机构设在南面朝官,监察官员既有契丹人,也有汉人;其次,辽代监察官员大多为兼职,具有一职多兼的特点;第三,辽代监察制度监、谏合一,监察官员的监督权监、刑合一;第四,辽代的监察制度也体现了南、北分监,民族歧视和不平等的现象;第五,辽代监察机构组织较严密、系统、上下结合,层层监督。
  辽代监察制度的确立,对于辽代社会的稳固与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。统治阶级内部对其利益的认同大大加强了监察制度的实施,能够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,维系统治阶层的稳定性;监察制度作为国家权力的调节和平衡器,有利于避免国家政令实施中遇到障碍,剔除不利于统治的因素,使国家在安定的环境下得以发展。监察制度强化了皇权,惩治不法官吏,维护统治秩序,保证下情上达,令行禁止,提高统治效能,并在一定程度上,激浊扬清,促进了社会风气的转变。